李女士问: 我是外来务工女子,1999年6月与张某登记结婚,但婚后不久张某便有了外遇。张某多次向法院提请离婚,法院于2005年9月判决离婚。因为我没有固定的工作,离婚之后渐感生存压力。现在我能向法院起诉,要求张某赔偿我作为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的损失吗?
本报释疑:依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,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要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,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。法院于2005年9月判决离婚,你在离婚诉讼中没有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,如果现在单独提起诉讼,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期间,故不能再要求前夫赔偿。 |